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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危废外泄事件:责任在谁?

发布日期:2023-06-14 08:06:49 浏览次数:

摘要:

山西长治危废外泄事件是目前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环境事件之一,因危废污染导致大面积农田受污染、农民生活饮用水源被破坏,对当地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沉重影响。此次事件引发公众对相关责任方的质疑,本文将从政府监管、危废企业、执法力量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探究事件责任在谁。

正文:

一、政府监管:缺乏有效监管和管理

政府监管作为对企业及社会公众起保护作用的重要力量,在事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长治危废外泄事件中,政府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和管理,严重失职,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首先,长治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能力不足。据媒体报道,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方面缺乏有效手段和技术手段,无法准确评估企业所产生的污染物,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废污染。

其次,政府监管人员与企业存在勾结。有媒体报道指出,监管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利益交换,常常放任企业违规操作,为企业“盖章过关”。

最后,政府监管部门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长治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在事件中显然未能对企业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和打击。

二、危废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意识

长治危废外泄事件的主要责任在于危废企业。危废企业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和集中处理的主体,其对于危废的安全管理和处理至关重要。然而,长治市危废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其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是事件造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危废企业对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在事故发生前,危废企业存在对危废管理不规范、卫生条件不良等问题,未能及时处理、转运和安全储存产生的危险废物,导致危废外泄。

其次,危废企业对员工安全素质培训不足。在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方面,企业的培训和教育不够,员工安全意识薄弱,部分操作后果过于轻视,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长治市危废企业对外部环境保护缺乏责任心。企业对附近的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缺乏责任心,对周边农田环境和水源保护不够重视,任意地排放和倾倒危险废物。

三、执法力量:监管能力有限

在事件中,政府执法力量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制止危废企业违法行为。但目前我国环境监管部门执法的局限性也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首先,执法人员的权限不够。执法人员缺乏权利、权威,经常受到企业或政府干涉,有时候甚至被企业人员打击报复。

其次,执法人员对环保法规不完全了解。缺乏对当前环保法规的充分了解,对企业违规情况的判断和处理不够准确。

最后,执法人员数量有限。在工作中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互相之间存在信息不共享、资源未统筹的问题,导致环保执法滞后,难以有效惩戒和打击违规行为。

四、应对危废外泄事件:完善危废资源化利用制度

山西长治危废外泄事件是一次明显表现出了危废资源化利用制度问题的事件。在此事件中,严格的危废管理法规和危废资源化利用制度已经形成,但危废处理企业,不仅缺乏规范,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为此,需要通过完善危废资源化利用制度来应对和预防类似的事件。

首先,建立危废专业领域的独立监管机构体系。通过专业化、全方位、独立化的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力度,严格监控企业的危废处理过程及危废产生量。

其次,加大危废资源化利用的科技研发力度。加强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缩小危废产生、处置、管理的风险和危害,推进危废资源化利用的生态化、经济化、社会化和可持续化。

最后,加强企业执照管理和市场规范建立。对危废处理企业的执照管理实行“证照分离”制度,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吃亏”的原则,迫使危废处理企业走资源化、安全化、环保化发展的路子。

结论:

长治危废外泄事件直观反映了政府监管、危废企业以及相关执法力量的职能失责问题。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地再次发生,需要从完善政府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意识、提升执法人员和科技研发水平等结合做出综合措施,以及严格落实危废资源化利用制度和企业执照管理等方面入手,不断提升我国环境保护和危废处理的水平,为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巴洛仕集团官网,https://www.barlos.cn/

2. 《长治危废外泄事件调查报告》。

3. 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4. 长治市环保局官网,http://www.cz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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