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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豁免条件详解

发布日期:2023-06-14 08:54:58 浏览次数:

摘要:

危险废物是指那些具有危险性和毒性的废弃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有潜在的威胁。在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已经受到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而为了更好地加强危废产业的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我们需要对其豁免条件进行认真的了解。本篇文章就将针对危险废物豁免条件进行详细解析,并且提供相关的背景信息,以期引发读者的兴趣。

正文: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豁免条件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是指对危险废物产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豁免对危废产生的相关管理义务。可以豁免的情况包括:

1. 生产工艺不变的连续生产环节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经产生单位自行回收利用或者销售,达到中国的固定排放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存在转移危险废物产生的义务。

2. 产生周期小于12个月,以非经常性方式产生,累计产生量不超过500 kg的危险废物,不存在转移危险废物产生的义务,但需要保证该废物在生产周期内储存在与环境安全相符合的条件下,并及时申报。

3. 暂时去除的危险废物,比如对待废溶液进行沉淀分离,所分离废液和渣都未超过相应危险废物名录的卫生相关指标。

以上情况都在一定的时间和程度内,允许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进行危废的转移处理,以减轻其管理和经济负担。但是,危险废物不能随意处置,需要采取科学、环保的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豁免条件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单位,包括处置、利用和转移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可以豁免对危废处置造成的相关管理义务。 可以豁免的情况包括:

1. 对于小量、分散的危险废物,可以被豁免相关危废处理义务。具体标准为:每月产生少于10吨(含10吨)的危险废物;短期内出现产生突增的,实际处理量不超过50吨;被处置单位储存在环境安全相符合的条件下。

2. 危险废物转移后申领转移联单,接收和处置单位应符合环保法规要求,并及时安排处置,完成应急预案。

3. 处理废渣,采用物理和化学方法处理,不需要达到卫生标准,但处理后的废渣不得再转移处置。

二、企业自行处理豁免条件

在企业自行处理的过程中,同样需要考虑危险废物的处理方式。可以豁免的情况包括:

1. 采用物理和化学方法自行处理出的水性漆废水,自行达到行业标准,且不超出向环保部门或者下级环保机构报送的数据。

2. 采用物理和化学方法自行处理出的危险废物废料,达到卫生标准或固定排放源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不转移处置。

以上条件仅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企业自行处理单位可以享有的部分豁免条件,如果危险废物处理不当,仍然会带来不可挽回的环境和人类健康危害,因此需要从制度和技术两方面进行积极的防控,为危废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巴洛仕集团是危废行业技术领先企业之一,专注危废减量化,化工危废现场减量,污泥危废减量化,固废资源化利用,危废回收利用,残留化学品处理,化工厂拆除回收等危废处理相关业务,拥有先进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危废处理解决方案,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保护需求。

结论:

本篇文章对危险废物豁免条件进行了详细解析,在文章中我们了解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企业自行处理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一定的豁免条件,但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危废处理过程的环保、合规和安全。希望本篇文章可以为读者增加危废管理的认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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